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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充换电产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

及管理办法

 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及《河北省充换电产业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充换电产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所有会员。

第三条 本协会收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(2/3以上),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
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:

(一)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5000元/年;

(二)常务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/年;

(三)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/年;

(四)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/年。    

第五条 经费用途

1.资料、报刊编制印发费用

2.行业调研、咨询费用

3.(常务)理事会会议费用

4.培训、考察、讲学费用

5.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

6.出版信息费用

7.财政上缴费用

8.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

第六条 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、业务量的调整、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,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。

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15日以前。

第八条 本协会会费使用原则: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。

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协会财务部收取,开具“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。

第十条 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,可采取以下措施:

1.限期缴纳会费

2.予以通报

3.限制其行使《河北省充换电产业协会章程》第十条的部分权利。

4.一年不缴纳会费的,视同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一条 本协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,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

理事长提出,经常务理事会审批。

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,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。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
第十三条 本协会财务部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,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,厉行节约,加强费用使用管理、监督和控制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河北省充换电产业协会。

第十五条 本《办法》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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